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9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李崇豪李崇豪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板簡字第196號

原告
來順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木坤
訴訟代理人
吳秀芳
被告
宸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士豐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板簡字第196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通譯 李沛瑜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參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宸遠企業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詎於票據提示日屆期提示,竟遭存款不足退票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件為證。被告等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支票提示日(即106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日│金    額│票    號│付款人  │提示日  │
 ├──┼───┼────┼────┼────┼────┤
 │ 1  │105.12│312300元│HA025298│第一銀行│106.1.3 │
 │    │31    │        │7       │東湖分行│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