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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黃俊雯
  • 法定代理人
    藍晏璋

  • 當事人
    楊明岳寶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6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明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寶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晏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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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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