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700號
- 原告
- 郭秀華
- 被告
- 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破產管理人
- 黃振銘律師
- 被告
- 邱瑞武即瑞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起訴狀誤載為志合營造工程行)營業所所在地在臺中市北屯區、被告邱瑞武即瑞順工程行住所地在新竹縣竹東鎮,票據付款地在臺中市○○路0段0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