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739號
- 原告
- 沈煜閎
- 被告
- 翔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智翔
- 被告
- 洪志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主文及事實及理由欄將被告「翔馳實業有限公司」之「翔馳」二字誤載為「祥馳」,均應予更正為「翔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