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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張淑美

  • 當事人
    碩維智權事務所即楊代強象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酷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860號原   告 碩維智權事務所即楊代強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被   告 象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政 被   告 酷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耿介 章雁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 107 年5 月24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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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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