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914號
- 原告
- 劉芳妤
- 被告
- 新北勞工局勞資關係科長賴彥亨
蔡錦梅即晨食早午餐廚坊
陳志中即水寶堡早餐吧
蔡彩琴即劉家牛肉麵
陳盈君即永利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院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按原告起訴狀及陳報狀記載之住所送達訴訟文書(本院107 年1 月2 日裁定),因原告遷移不明遭退回,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故原告未於書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裁定命其補正,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