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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300號

修復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張淑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30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媺嫣
訴訟代理人
劉文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頂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新臺幣(下同)77,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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