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59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周靖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599號

原告
吳永隆
被告
品鑫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毅
訴訟代理人
翁國和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 萬元,應繳裁判費1 萬2,38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1 萬1,88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周靖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