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5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599號
- 原告
- 吳永隆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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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林宏毅
- 訴訟代理人
- 翁國和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 萬元,應繳裁判費1 萬2,38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1 萬1,88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