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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顏妃琇
  • 法定代理人
    李豊權、雲揚茗

  • 當事人
    譽文武企業有限公司鮮滋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91號原   告 譽文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豊權 被   告 鮮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雲揚茗(原名:雲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伍佰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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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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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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