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聲字第10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104號

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周紹義
相對人
耀伸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進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板簡字第4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聲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