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聲字第1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江霖
- 代理人
- 周紹義
- 相對人
- 耀伸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進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板簡字第4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