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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他字第35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他字第35號

聲請人
黃子芬
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被告
集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桂英
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謝錦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黃子芬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提起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1日以106年度板救字第29號裁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530元。本案訴訟業經本院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106年度板勞簡字第26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本件訴訟既已終結,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聲請人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爰依職權確定應向聲請人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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