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他字第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他字第35號
- 聲請人
- 黃子芬
- 代理人
- 楊智全律師
- 被告
- 集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桂英
- 代理人
- 林紹源律師
謝錦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黃子芬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提起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1日以106年度板救字第29號裁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530元。本案訴訟業經本院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106年度板勞簡字第26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本件訴訟既已終結,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聲請人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爰依職權確定應向聲請人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