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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他字第39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他字第39號

聲請人
吳明忠
相對人
全陞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清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106年度板簡字第1482號),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徵收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由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4日以106年度板救字第4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本件嗣經本院以106年度板簡字第1482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命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確定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即本件訴訟救助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訴訟費用12880元。依上開規定,應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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