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32號
- 原告
- 俞淑貞
- 被告
- 楊明發即馬上發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且原告聲明為「被告應支付完整工資及勞健保費用」,是原告起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明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補正訴之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3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且原告聲明為「被告應支付完整工資及勞健保費用」,是原告起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明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補正訴之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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