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小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32號原 告 俞淑貞 被 告 楊明發即馬上發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且原告聲明為「被告應支付完整工資及勞健保費用」,是原告起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明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補正訴之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