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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3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蔡惠琪

原告
俞淑貞
被告
楊明發即馬上發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且原告聲明為「被告應支付完整工資及勞健保費用」,是原告起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明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補正訴之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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