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小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32號原 告 俞淑貞 被 告 楊明發即馬上發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7 月26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