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47號
- 原告
- 林祈帆
- 被告
- 昕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一弘
- 訴訟代理人
- 施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陸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下同)104年11月16日起至106年3月20日,擔任被告公司客服專員。嗣兩造簽訂勞資協議書,被告同意給付原告剩餘薪資與資遣費共85460元,給付日期為106年5月31日。詎被告迄未給付,為此,爰依兩造協議書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兩造協議書之約定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