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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47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林祈帆
被告
昕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
訴訟代理人
施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陸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下同)104年11月16日起至106年3月20日,擔任被告公司客服專員。嗣兩造簽訂勞資協議書,被告同意給付原告剩餘薪資與資遣費共85460元,給付日期為106年5月31日。詎被告迄未給付,為此,爰依兩造協議書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兩造協議書之約定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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