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56號
- 原告
- 洪宗都
- 原告
- 林寶元
- 原告
- 王世元
- 被告
- 威立潔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洪宗都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寶元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王世元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