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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小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呂安樂

  • 上訴人
  • 被告
    微信徵信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75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微信徵信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法定代理人 鄭永津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韻佳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3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程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6,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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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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