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小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75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微信徵信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法定代理人 鄭永津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韻佳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3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程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6,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