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21號
- 原告
- 徐鼎崴
- 被告
- 大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文泉
- 訴訟代理人
- 丁嘉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惟本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