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徐鼎崴
- 被上訴人
- 大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文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惟本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