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簡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40號原 告 劉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界豆漿大王店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100,0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僅繳納555元, ,尚欠555元,且本件並非單純給付工資之訴,並無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暫緩繳納裁判費二分之一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 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