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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40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劉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界豆漿大王店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僅繳納555元,,尚欠555元,且本件並非單純給付工資之訴,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緩繳納裁判費二分之一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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