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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簡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呂安樂

  • 原告
    劉芳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40號原   告 劉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界豆漿大王店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100,0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僅繳納555元, ,尚欠555元,且本件並非單純給付工資之訴,並無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暫緩繳納裁判費二分之一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 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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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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