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40號
- 原告
- 劉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界豆漿大王店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僅繳納555元,,尚欠555元,且本件並非單純給付工資之訴,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緩繳納裁判費二分之一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