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41號
- 原告
- 楊洪淩
- 被告
- 凱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應忠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柒佰柒拾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4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柒佰柒拾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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