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簡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41號原 告 楊洪淩 被 告 凱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應忠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柒佰柒拾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