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62號
- 抗告人
- 劉芳妤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丁萍即中和華城拉亞早餐店間給付薪資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62號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丁萍即中和華城拉亞早餐店間給付薪資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