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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簡字第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顏妃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7號

上訴人
原告
豐傑健康管理顧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博生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詠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維茹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板橋簡易庭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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