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簡字第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豐傑健康管理顧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博生
- 訴訟代理人
- 朱子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詠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維茹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板橋簡易庭法官顏妃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