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調字第2號
- 聲請人
- 田雅萍
- 聲請人
- 曾學謙
- 聲請人
- 楊心慈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楊茂松 住同上
- 聲請人
- 莊俊彥 住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號
- 聲請人
- 何家瑜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何雨海 住同上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文麗 住同上
- 聲請人
- 兼上五人
- 共同代理人
- 胡瑞由 住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
- 相對人
- 尬乙網紅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宏 住同上
- 設台北市○○○路○段00號9樓910室
- 居台北市○○○路00巷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用(同法第405 條第3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為合夥團體,其營業地址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9 樓,有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表可佐,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