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簡調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調字第2號聲 請 人 田雅萍 聲 請 人 曾學謙 聲 請 人 楊心慈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茂松 住同上 聲 請 人 莊俊彥 住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號聲 請 人 何家瑜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雨海 住同上 陳文麗 住同上 聲 請 人 兼 上五人 共同代理人 胡瑞由 住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 相 對 人 尬乙網紅企業社 設台北市○○○路○段00號9樓910室 居台北市○○○路00巷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李建宏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用(同法第405 條第3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為合夥團體,其營業地址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9 樓,有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表可佐,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