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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調字第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葉靜芳

聲請人
田雅萍
聲請人
曾學謙
聲請人
楊心慈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茂松 住同上
聲請人
莊俊彥 住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號
聲請人
何家瑜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何雨海 住同上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文麗 住同上
聲請人
兼上五人
共同代理人
胡瑞由 住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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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建宏 住同上
設台北市○○○路○段00號9樓910室
居台北市○○○路00巷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用(同法第405 條第3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為合夥團體,其營業地址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9 樓,有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表可佐,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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