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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調字第3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張淑美

聲請人
田雅萍
聲請人
曾學謙
聲請人
楊心慈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茂松 住臺北市○○區○○路00號
聲請人
莊俊彥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何雨海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瑞由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相對人
尬乙網紅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住同上
曹鈴惠  住臺北市○○區○○路00號
何家瑜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陳文麗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設臺北市○○○路0段00號9樓910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尬乙網紅企業社之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9 樓,有其商業登記基本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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