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調字第3號
- 聲請人
- 田雅萍
- 聲請人
- 曾學謙
- 聲請人
- 楊心慈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楊茂松 住臺北市○○區○○路00號
- 聲請人
- 莊俊彥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何雨海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胡瑞由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 相對人
- 尬乙網紅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宏 住同上
- 曹鈴惠 住臺北市○○區○○路00號
- 何家瑜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 陳文麗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 設臺北市○○○路0段00號9樓910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尬乙網紅企業社之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9 樓,有其商業登記基本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