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簡調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調字第3號聲 請 人 田雅萍 曾學謙 楊心慈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茂松 住臺北市○○區○○路00號 曹鈴惠 住臺北市○○區○○路00號 聲 請 人 莊俊彥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 何家瑜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雨海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陳文麗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聲請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瑞由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相 對 人 尬乙網紅企業社 設臺北市○○○路0段00號9樓910室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尬乙網紅企業社之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9 樓,有其商業登記基本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