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調字第3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張淑美

聲請人
田雅萍
聲請人
曾學謙
聲請人
楊心慈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茂松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曹鈴惠
聲請人
莊俊彥
聲請人
何家瑜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何雨海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文麗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瑞由
相對人
尬乙網紅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胡瑞由住所「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簡調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