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調字第3號
- 聲請人
- 田雅萍
- 聲請人
- 曾學謙
- 聲請人
- 楊心慈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楊茂松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曹鈴惠
- 聲請人
- 莊俊彥
- 聲請人
- 何家瑜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何雨海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文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胡瑞由
- 相對人
- 尬乙網紅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胡瑞由住所「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