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調字第4號
- 聲請人
- 徐嬿茹
- 聲請人
- 蕭宛君
- 相對人
- 五洲客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五洲客服有限公司之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