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調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呂安樂
- 法定代理人岑德強
- 原告邱宗泓
- 被告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調字第2號聲 請 人 邱宗泓 相 對 人 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岑德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強制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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