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調字第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調字第2號
- 聲請人
- 邱宗泓
- 相對人
- 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岑德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強制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