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號
- 原告
-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男
- 法定代理人
- 潘正雄
- 法定代理人
- 曹永仁
- 訴訟代理人
- 姜百珊律師
- 被告
- 安誠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仕東
- 訴訟代理人
- 葉雲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