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10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08號
- 原告
-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超
- 被告
- 華林油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榮洲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林油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77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