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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3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呂安樂

上訴人
原告
原告
承當訴訟人 色彩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綉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魏均穎
設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1

           住台北市○○區○○路00號6樓之4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述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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