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1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353號上 訴人 即 原 告 即 承當訴訟人 色彩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1 樓 法定代理人 林綉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魏均穎 住台北市○○區○○路00號6樓之4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述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