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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407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顏妃琇

原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被告
泓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金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壹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7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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