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1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438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三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成 訴訟代理人 吳彰 陳潮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喜軒食品有限公司、曾裕林等間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康喜軒食品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曾裕林最新戶籍謄本。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