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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482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黃俊雯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粘嘉萍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被告
威立潔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國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06 年11月21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尚有應行辯論之點,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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