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652號
- 原告
- 鍾子涵
- 被告
- 鴻圖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冠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或被告應於十日內補正被告鴻圖股份有限公司有以章程另規定或經股東會另選任清算人之證明(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板小字第1652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或被告應於十日內補正被告鴻圖股份有限公司有以章程另規定或經股東會另選任清算人之證明(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