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1782號
- 原告
- 卡塑製卡實業股份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柏丞
- 被告
- 承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映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向原告購買空中大學識別證乙批,合計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41,500 元,業經原告將部分買賣標的物交付與被告受領,惟被告拒絕給付部分價金,尚積欠36,993元尚未清償,履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1.原告公司於106 年3 月,接收承印公司詢價單需有膜內印刷服務,原告公司業務告知沒有辦法製作,製程完全不同,被告公司老闆陳映和親至了解產品後決定以原告公司「轉印方式」承製並於106 年3 月.31 日簽訂校稿確認單二張(附件一)及(附件二),訂購合約單(附件三),半成品(附件四),經陳映和認同後才進行後續對稿、簽約、看印等動作,且印刷時陳映和到場監看印刷成品(未印製作人名與照片),此與陳映和說其要求為「膜內印刷」說詞明顯不符,意將所有過錯推給已詳細說明過的第三方,原告公司實為被委託方,未經委託方(承印負責人陳映和)認同並簽訂合約絕不可能擅自做印刷,陳映和稱不知情實為推拖之詞。
2.附件一、二是當初要讓被告確認製成的程序,有請被告確認,裡面有標明是轉印不是膜內印刷。轉印文字跟膜內印刷是不同的印刷方式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確實有收到原告交付的貨物,但原告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被告提出的附件一的印製規格。當初訂貨的時候,被告請原告報價的時候就有把附件一空中大學的印製規格給原告。空中大學退貨之後,被告有到原告那邊去詢問,原告說沒有辦法,被告就找別家製作。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陳映和在要下訂單之前就有傳真附件一給原告,原告就馬上報價。在印刷的過程中,被告法定代理人陳映和不是專業的人員,不知道有什麼不同。
(三)被告跟空中大學簽約,要依照他們的合約方式進行,印刷的方式不是被告的專業,所以委託原告印製空中大學學生證,印刷前有交付印製規格給原告,其中有一項要求學生證必需膜內印刷,意指印刷後在學生證外上一層亮膜,以防偽造或變造。結果原告公司在第一批交貨148 張,即被空中大學退貨,理由是並未依據規定在膜內印刷,被告公司不得己向原告公司詢問,有無可能依規格在膜內印刷,原告答稱「不可能」,故被告只好另尋廠商印製,原告公司因此提告,而未檢討退貨原因。
(四)對於證人蔡培妮所述其有表示沒有辦法依被告要求的方式製作一節沒有印象。被告法定代理人有看過原告公司所做的遠雄員工證,但被告是與空中大學簽約的,是要做膜內印刷,與漂亮不漂亮沒有關係,沒有說要按照遠雄員工證製作。
(五)被告承接空中大學業務,沒有依照合約製作是不可能接受的,膜外印刷一擦就擦掉了,主要發行的量很大怕被偽造,被消掉文字改別的名字,怕有此疑慮,才堅持要膜內印刷,被告在委託原告之前,就已經把合約書這一部分傳真給原告,非常清楚,做出來的感覺是一樣,但是交貨的時候才發現是膜外印刷。被告可以接受任何印刷方式,只要印刷最後上面再蓋一層膜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送貨單1 份、校稿確認單2 份、訂購合約單1 份等件為證,被告不否認有委託原告製作空中大學識別證,且訂購合約單、校稿確認單上面的簽名是被告法定代理人親簽等情,惟辯稱原告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被告提出的附件一的印製規格云云,並提出空中大學規格書一張、卡塑公司製作學生證,被消除學號證據等件為證。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系爭合約是否有約定膜內印刷?原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7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訂購合約單上關於品名規格記載:彩色印刷+相片+轉印文字+條碼+白簽等語,並無關於膜內印刷之記載。另證人即原告公司業務人員蔡培妮到庭具結證稱:「(本院問:被告公司於訂購時,是否對學生證的規格有所要求?)陳映和來我們公司的時候,我先拿遠雄人壽的卡體給他看,他覺得我們做的比較漂亮就這樣承製,至於印刷的過程也有邀請他到印刷廠看,製成裡面他都有經手過、確認過,包括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他從校搞、確認、訂購簽核,全部都由他親手簽名,左下有一格買受人簽名。」、「(本院問:陳映和有無要求學生證要做膜內印刷?)他來到我們公司,我當場用放大境給他看,他一看說我們做的比較漂亮,就依照我們的為主,他那時候沒有提到這個。」、「(本院問:(提示附件一)被告有無提供這份製發規格?)最開始我們還沒有定約的時候,陳映和用傳真給我,隔了一段時間,他就說這個案子接到了,他們的美工就把檔案傳過來,我們請他們把學生證樣卡拿過來給我們公司,應該是被告公司的工務拿過來的,我當場表示沒有辦法做,因為印刷方式與我們公司不同,我有聯絡陳映和到場,陳映和到場之後,我們有當場拿我們公司之前做的遠雄人壽業務員登入證樣卡給他看,我們所有的製程都是先卡體做完之後再轉印文字套上去,他們說我們做的比較漂亮,就說這樣下去做。我們公司做的不是膜內印刷是轉印,我有強調是轉印文字。」、「(本院問:你們的訂購合約單於何時簽立?)他們美工丟檔案過來之後,我們把製作過程標示好,連同訂購合約單一起,應該3月底。」、「(本院問:簽立訂購合約單是在妳出示遠雄人壽登入證樣卡之前還是之後?)同時,剛好都在同一天。」、「(本院問:(提示本院卷第15、17頁校稿確認單)此確認單是否是妳製作?是我們美工做的,再EMAIL給被告。」、「上面的簽名是被告簽完之後回傳給我。」、「我一直強調,我們所有東西都是用轉印的,包括育達商職、台北科技大學,轉印之外要再上一層膜,這是不一樣的製程方式,因為如果據被告這麼了解,為何初被告不強調,等到事後狀況出現才一直推託,畢竟我是跟承印公司接洽,被告是與空中大學接洽,我與空中大學根本沒有關係」、「被告必須要很清楚,所有訂購單、校稿,我們都標的很清楚,包括印刷的時候被告有去看。」等語。是足認被告法定代理人陳映和自校稿、確認、訂購簽核均親自經手處理,並於上開確認單簽名後傳真予證人蔡培妮。
(三)被告雖辯稱原告所製作之空中大學識別證無膜內印刷,故不符合被告之需求等語,然原告否認被告有要求需膜內印之情形,且依訂購合約單所載,兩造確無關於膜內印刷之約定,是依前揭判決意旨,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惟被告未能就兩造間之契約有約定產品須有膜內印刷一事舉證以實其說,是其所辯應非實在。
五、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6,99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6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