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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89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顏妃琇

原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秀惠即惠川商行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49條亦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陳秀惠即惠川商行,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惟經按址送達,因被告遷移新址不明遭退回一節,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是原告起訴被告姓名及地址有無錯誤,其有無行為能力均不明,原告應補正被告陳秀惠即惠川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被告陳秀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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