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946號
- 原告
- 承泰商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信霆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豪
- 被告
- 卡夫特啤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楚立士(Tristan Scott Newman)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丞泰商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承泰商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