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462號
- 原告
- 良展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文逞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賢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堅
- 被告
- 王美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6 年11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還款契結書、收款對帳明細表、送貨單、本票21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