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466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仕
- 訴訟代理人
- 黃亦宜
- 訴訟代理人
- 陳祺章
- 被告
- 中興國際徵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恩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旨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租用第00000000號等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4,464元,迭經原告屢為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欠費設備清單、欠費設備申請書、欠費設備繳費通知等件影本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電信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