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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話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許映鈞
  •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何恩禧

  •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法人
  • 被告
    中興國際徵信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466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訴訟代理人 黃亦宜 陳祺章 被   告 中興國際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恩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租用第00000000號等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4,464元,迭經原告屢為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欠費設備清單、欠費設備申請書、欠費設備繳費通知等件影本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電信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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