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602號原 告 坤哥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展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