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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6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張淑美

原告
坤哥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展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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