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621號原 告 王翠娥(即張雲台之承受訴訟人) 張師哲(即張雲台之承受訴訟人) 張哲銘(即張雲台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新東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令雄 訴訟代理人 程啟輝 郭立峰 被 告 福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翠娥、張師哲、張哲銘為原告張雲台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張雲台業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王翠娥、張師哲、張哲銘,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是應由繼承人即王翠娥、張師哲、張哲銘為原告張雲台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