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621號
- 原告
- 王翠娥(即張雲台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張師哲(即張雲台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張哲銘(即張雲台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新東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令雄
- 訴訟代理人
- 程啟輝
- 訴訟代理人
- 郭立峰
- 被告
- 福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翠娥、張師哲、張哲銘為原告張雲台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張雲台業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王翠娥、張師哲、張哲銘,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是應由繼承人即王翠娥、張師哲、張哲銘為原告張雲台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