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621號原 告 王翠娥(即張雲台之承受訴訟人) 張師哲(即張雲台之承受訴訟人) 張銘哲(即張雲台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新東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令雄 訴訟代理人 程啟輝 郭立峰 被 告 福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與原本中原告欄、主文欄及理由欄第二行、第四行中關於「張哲銘」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銘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