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621號
- 原告
- 王翠娥(即張雲台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張師哲(即張雲台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張銘哲(即張雲台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新東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令雄
- 訴訟代理人
- 程啟輝
- 訴訟代理人
- 郭立峰
- 被告
- 福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與原本中原告欄、主文欄及理由欄第二行、第四行中關於「張哲銘」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銘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