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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74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硬象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興毅
訴訟代理人
石芳瑜
被告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旨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承攬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1,0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程款項統一發票、工承採購確認單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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