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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75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周靖容

原告
晶鼎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德
被告
陳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民國106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肆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840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6 年3 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4,8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核其變更聲明請求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2月23日向原告承租建築模板用鐵角材2.1M200支、1.2M100支,迄今未返還,合計積欠原告64,840元「(含105 年5 月1 日起至105 年12月15 日止之租金22,900元、前期未付租金4,140 元、未還角材37,800元(含2. 1M200支之29,400元、1.2M100 支之8,400 元)」未清償,雖經原告屢為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4,8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租借憑單、105 年4 月、12月帳單明細、被告身分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4,8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周靖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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