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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426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李崇豪

聲請人
原告
台北瑞士荷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保盟
訴訟代理人
陳明信
相對人
被告
鄧麟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七

年一月九日所為小額民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鄧啟麒、鄧啟麟等發支付命令,惟僅被告鄧啟麟於法定期間內為自己之事由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至鄧啟麒並未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無從視為起訴。是本件小額民事判決當事人欄內僅列被告鄧啟麟,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426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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