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58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被 告 珦揚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名宇 訴訟代理人 林秝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 日所為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廢棄,並定於106 年4 月2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