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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58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58號

原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被告
珦揚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名宇
訴訟代理人
林秝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 日所為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廢棄,並定於106 年4 月2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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