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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58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58號

原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劉宗明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被告
珦揚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名宇
訴訟代理人
林秝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三日下午五時二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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