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523號原 告 萊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榜 訴訟代理人 孫文治 被 告 宸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士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購買原料,積欠貨款新臺幣(下同)42,499元,扣除退貨11,448元部分,被告尚積欠原告貨款31,051元未為清償,及被告簽發給付貨款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而遭退票,共計積欠47,197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付款,惟被告置之不理等情,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件、客戶對帳單1 紙、出貨單7 紙、退貨單1 紙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票據及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書 記 官 林穎慧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 1 │第一銀行東湖分│105.12.20 │105.12.20 │106.2.18 │16,146元│0000000 │ │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