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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56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560號

原告
歐特自動圖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世群
被告
寶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靜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寶瑪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12樓之1,有其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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