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5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560號
- 原告
- 歐特自動圖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世群
- 被告
- 寶瑪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靜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寶瑪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12樓之1,有其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